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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公告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79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

拍卖公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定于2014年10月17日上午10点对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79号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
本标的已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意向竞买人须在2014年9月28日16点30分前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9360万元到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同时与我公司联系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方具有竞买资格。意向竞买人须符合转让标的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时披露的受让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
 
一、咨询、登记时间:公告刊登之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9:00—16:00节假日除外)
二、咨询、拍卖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河东金融大厦三层
三、展示时间、地点:2014年9月25日、26日标的物现场(统一组织)
   四、联系电话:022-27314972
五、联系人:张先生
                  
                 天津市同方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1日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79号房产拍卖会

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津同方拍第Q14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

第一条   拍卖时间:20141017日上午10

第二条   拍卖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河东金融大厦三层

第三条   竞买登记

    1.竞买人须是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人参加竞买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代理人身份证件;自然人参加竞买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件。上述执照、证件须在登记时验看原件,由拍卖人留存复印件。

3.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9360万元。保证金采取支票或汇款方式交付的,必须在201492816:00前到达我公司指定帐户,超过期限,视为无效,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

4.竞买人凭交纳保证金收据领取号牌,本人持号牌方可进入拍卖会场(每个号牌只限2人入场)。

第四条   拍卖标的物: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79号房地产

第五条   竞买须知

1.本场拍卖会采用有底价增价方式进行拍卖,起拍价及竞价阶梯由拍卖师当场宣布,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2.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如撤回应价,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拍品保留价时,报价无效,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表示成交,即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得由他人代签,签署的姓名应与登记时竞买人的姓名相符,并于  (不含节假日)内一次付清佣金,余款按产权交易中心规定交纳,佣金标准按成交额的 1%  收取。超过期限者视作反悔,如买受人违反上述约定,其交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买受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竞买人超过竞买权限竞投,其行为无效,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的,拍卖人有权

追求其责任。

第六条  拍品交接

1.买受人应凭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起转移买受人。

2.拍卖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及证照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单方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的权属面积以产权部门核定为准,委托方和本公司不予负责和担保。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买受人对其所购标的的处置,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2.竞买人应自觉遵守拍卖会场纪律,会场内严禁吸烟,关闭手机,对恶意串通和扰乱拍卖会场秩序的人员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责令其退场。

3.委托人需要暂停终止的应立即暂停终止,再行拍卖另行公告,遇不可抗力或不可避免事件终止(中止)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当以底价竞拍时,因各竞买人均不举牌应价导致流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买受人应符合并按照《河东区“七纬路79号”房地产项目受让条件》的要求执行该拍卖标的的受让条件。

拍品目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价

成交价

1

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79号(参考总建筑面积16830平方米,土地面积5997.90平方米)

18716.77万元

 

 

 

天津市同方国际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4 911

 

 

以上情况拍卖人已向竞买人声明,竞买人已充分注意到上述情况且无任何异议,并自愿参加竞买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竞买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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